TOP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
编辑:tanxin | 时间:2015-08-08 | 浏览:5413次 | 来源: 网络

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相关知识阅读: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医疗纠纷:点痣毁容赔偿十余万案例 [下一篇]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怎样?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房屋拆迁 债权债务 公司法 交通医疗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推荐律师

秦甜甜

13472727497

赵文超

18152536815

李敏

13821621685

冯梦实

13916309023

熊万里

13371822350

施琪

15026780747

宋玲娣

13564200605

孔祥忠

023-63718601

刘睿

15000876147

最新文章

· 药品经营资格能否被冻结执行
· 28部门联合发文:暴力伤医、医闹等行为将被..
· 男妇产科医生被打之后,他说依然在等待那个..
· 男子嫌候诊时间过长暴力伤医,自首、赔26万..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
· 产妇之死亟待权威鉴定止息争议
· 法律之后—湖南产妇事件进入法律程序之后的..
· 多角度透视湘潭产妇死亡事件

推荐文章

· 医生什么时候可以抛弃病人?
· 交通事故后变更户口性质,赔偿金如何计算
· 开车撞了人?别怕,老交警教你处理
· 2分钟看懂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具体项目和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