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普通债权人适用什么法规?
编辑:tanxin | 时间:2016-01-19 | 浏览:5249次 | 来源: 网络

 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首先,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对“其他权利”,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倾向于扩大解释,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 有人则从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出发,认为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且我国金融业实施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许可制度,即法律没有规定的业务,银行不得自行开展,法律没有规定的质押权利,银行不得自行创制;还有人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笔者认为此规定为弹性条款,实就弥补《担保法》因对权利质押标的作出列举而无法涵括其他可以入质的权利而产生的局限性,以使司法机关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解释,以弥补法律漏洞。《担保法》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什么是普通债权人? [下一篇]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房屋拆迁 债权债务 公司法 交通医疗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推荐律师

吴勇

15682018695

秦甜甜

13472727497

冯源

023-63763772

冯梦实

13916309023

赵文超

18152536815

黄毅

023-63718601

刘睿

15000876147

熊万里

13371822350

毛亚金

15009642436

最新文章

· 夫妻一方未签字的债务为何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 受让人代抵押人为清偿债务消灭最高额抵押权..
· 微信借款中的举证难问题及对策
· 老赖恶意逃避债务 两地法院联手将其名下豪车..
· 女子住豪宅开豪车满屋名牌 因赖账3万元被拷走
· 男子借朋友30万讨不回跳楼 留遗言请家人讨债
· 公司减资不告知债权人 股东应承担责任
· 案例:讨债酿苦果 刑责难逃脱

推荐文章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 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 败诉!
· 如何挖地三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